法律分析
勞動者的工作本身屬於夜班勞動,拒絕夜班勞動屬於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夜班並不違法,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但勞動合同規定不得上夜班的除外。單位雖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員工崗位,但應與員工協商並征得員工同意。至於白班夜班或三班倒等特殊事項,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如果沒有體現,即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單位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被單位追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