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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和公司簽的合同,被派到國外工作時的勞動問題。

再看勞動法的規定:

壹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休假,51,101是國家法定節假日,也就是必須按照國家的要求休假,否則按照加班計算,要支付三倍的工資。

該合同應符合中國法律。我也這麽認為畢竟公司和個人都是中國的單位和公民。

特別提醒,呵呵,現在工作很難找,真正能遵守勞動法的公司不多。單位的意見是,妳喜歡就做,別人不願意就想做。。。。。。工人更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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