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法律依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冊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對人體健康有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