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投放有毒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某為防止牲畜毀壞自己的農作物而投放有毒物質,客觀上造成他人羊誤食死亡,造成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考慮到李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自願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判處李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在這種情況下,李的行為在農村並不是個例。有些人認為有毒物質可以放在自己的地裏,以防止作物被他人破壞。這是壹個錯誤的理解。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不需要發生不特定多數人中毒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害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因此,檢察官提醒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絕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現在正是春暖花開即將進入農忙季節的季節。在相對開闊的農田或果園裏壹定要慎用農藥,否則他們認為維權的行為可能會變成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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