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三)》指導和規範用工管理。疫情防控期間,要引導企業充分理解員工采取的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要求企業在此期間不得解除因相關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防護和勞動保護措施,落實消毒、通風、清潔等疫情防控要求,配備體溫檢測設備,引導員工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規定,自覺按照科學指引做好自身安全防護,積極動員員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引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積極說服職工及時復工。對經勸說無效或有其他不正當理由拒不返回崗位的,要責成其依法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盡量減少裁員或不裁員的方式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後仍需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