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行政事項進行決策。
③行政決策權。行政決策權包括行政主體依法處理行政管理中具體事項的權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的規定權。
(4)行政指揮權。行政指揮權是指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書面或口頭行政決定,依法要求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對方必須服從。
⑤執行力。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的決定、命令,具有在其管轄範圍內實施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權)。即行政主體有權對其管轄範圍內違反相關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包括壹些不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處罰等法律制裁。
⑦行政強制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督促法定義務人履行其法定義務或取得與履行義務同等的權力。
(8)行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作為糾紛的第三人,對雙方的糾紛具有調解、仲裁、裁決和復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