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能夠接受義務教育。但《教育法》規定,寄宿制學校應當按需設置,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分散的學生能夠上學,並沒有強制要求學生住校。
沒有權利強制學生住校,但是教育法規定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分散的學生入學,並沒有強制要求學生住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但是教育法規定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分散的學生入學,並不要求學生住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