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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允許走讀是否侵犯了學生的權利?

學校不允許走讀是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學校有自己辦學的權利,禁止學生日常學習也是教學範圍內的事情。不能從自主辦學權推斷壹切都屬於教學範疇。不是辦學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學生入學的必要約束。如果國家法律或教育部法規中沒有“禁止學生走讀”的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及其家長來說,就沒有“禁止學生走讀”的必然權利。

該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能夠接受義務教育。但《教育法》規定,寄宿制學校應當按需設置,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分散的學生能夠上學,並沒有強制要求學生住校。

沒有權利強制學生住校,但是教育法規定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分散的學生入學,並沒有強制要求學生住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但是教育法規定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只是為了保證居住分散的學生入學,並不要求學生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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