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傳票是傳票卡。傳喚證由案件受理機關發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票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事先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按照傳喚要求按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司法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罪態度的表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