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堅持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壹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詐:
1,銷售摻假、假冒、偽劣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銷量不足的;
3.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6.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8.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