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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如何規定高管的?

《公司法》關於高管任職的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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