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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院不通知法院取判決書,告訴結果?

在不告知結果的情況下通知法庭進行判決是審判紀律的要求。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法院收到判決書的通知就是通知法院宣判。宣判前,法院不會告知判決結果,這也是審判紀律的要求。再者,如果提前宣判,當事人知道結果不利的情況下,可能不會出庭,也會影響結案。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辯護律師),就不用親自領取判決書了。首先,時效從本人收到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民事上訴時效15,刑事上訴時效10天)。期限屆滿後,上訴權失效,判決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四節訴訟的中止和終止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第壹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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