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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質保護法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壹、飲用水如下:

1.壹類飲用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質未受汙染。

2.二類飲用水:潔凈,過濾後可作為飲用水。

3.ⅲ類飲用水:經過濾、凈化後可作為普通工業用水。

二、汙水如下:

1,ⅳ類:壹般農業灌溉用水。

2.ⅴ類:普通景觀水。

3、劣質V:沒用的臟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_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應當配備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容量、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排汙單位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的要求,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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