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和其他集體中的歧視、孤立和排斥;
(二)多次恐嚇、辱罵或者嘲笑特定學生的;
(三)多次索取財物的;
(四)多次損毀或者汙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實施毆打、體罰、汙損身體等行為的;
(六)對欺淩過程中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進行錄音、錄像或者傳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淩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與保護相結合,預防為主、早期幹預,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幹預和矯治。
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隱私、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