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這些行為都會導致案件最終審判不公,罪犯沒有得到真正的審判和監禁。在先秦時期,古人就開始防範這種腐敗。至於責任,先秦時期的懲罰力度特別大。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出臺了舉報獎勵機制。如果能積極舉報這些官員。不僅可以免於處分,還可以代替本官,獲得相應的良好待遇。
正是有了這壹系列嚴格的制度,先秦時代的司法人員才能依法辦事,嚴於律己,捍衛尊嚴。甚至有人責怪自己做錯了案子,自己自殺了。最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除了官員的業務水平不強,責任心不強。貪腐心理很重,私心很重,這也和當時的刑偵體制有關。
在古代,案件的偵破是有壹定期限的。唐朝要求在30天內將兇手緝拿歸案。如果抓不到人,破案不了,責任人就要受到懲罰。在這個規則下,很難排除為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而抓錯人。抓錯了人,就要刑訊逼供,用這些手段逼供。如果判錯了犯人,法官也會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