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65438+10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企業、經營單位,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3000元以下罰款。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