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壹條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發行人的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作出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文件;
(三)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文件;
(4)公司章程或舊企業章程;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六)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償債措施和擔保合同;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與承銷商簽訂的承銷協議;
(十壹)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