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壹般事務。
第九百二十壹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批準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事務,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指定和指示負責。轉委托未經批準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