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包括:買賣合同、電、水、氣、熱供應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倉儲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經紀合同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變更合同類型:
1.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的,如果債務人違約,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就變成損害賠償的債務。
2.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成立的合同,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成立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權利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由法院或者機構作出變更合同的裁定。
3.在因情勢變更導致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權決定變更合同。
4.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5.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