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新和大修自有住房;(2)退休;(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出境定居;(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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