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占用道路或者所有權人所有的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所有權人所有。壹般來說,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銷售商品房住宅區的建築單元,並辦理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後,建築單元的所有權人(即建築區劃所有權人)將擁有該地塊編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因為地面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是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內的,這個車位的使用權顯然是屬於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也就是業主的。地面停車位僅通過劃線劃分,不具備建築要求的遮擋,即不符合結構和使用的獨立性標準。但是,無論其性質如何,這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由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應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托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托管費。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地面設置停車位,而只有在取得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相關收益的分配做出具體約定後,才能設置和經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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