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優價廉的商品,濫收費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限制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本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3)附加不合理條件。被侵權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