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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初期海外貿易的規則是什麽?

為了貫徹嚴格管理海外貿易的政策,清廷制定了壹套管理國內外貿易的制度和措施?

清廷開放海上貿易後,規定山東?江南?浙江?福建?“海口、廣東等省的商人、平民,要出國做貿易,出示當地官員,登記姓名,取得擔保,發給執照?給船體打上烙印,公布船名,以便海關人員檢查,允許進出貿易”,但只允許“運載500石以下的船只來回走動”?外商3年內允許回國,3年後不允許回原籍。

還規定各省出海的商船必須砍下壹半主桅,用油裝飾各省,比如浙江的白漆,福建的綠漆,廣東的紅漆?

清廷大力鼓勵進口洋米,還對進口洋米的商家進行獎勵?如果運米是6000石以上到10000石,衛生監給賢成封號,百姓給他七頂腰帶?

清廷作為主權國家,根據當時國內外的實際情況,規定商人出海要辦理壹定的手續,限制商船販運武器等危險品和少數其他商品;鑒於南方壹些地方大米產量不足,禁止糧食出口,鼓勵國外大米進口,這很正常?合適嗎?

清朝征收關稅,照搬明朝舊制度,貨物稅,船鈔?“貨物稅”,也就是營業稅,基本上是從量稅,按照貨物的數量征收?“船錢”也叫船稅?噸位稅是按貨船體積征收的?

征收方式是海關人員登船丈量計算,稅率也很低?不僅如此,清廷還實行減免稅制度,對外商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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