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非自願失業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體采集條件如下:1。在保險有效期內,每年最低繳費應為12個月;2.由於非自願原因失去工作,如企業關閉、裁員、終止合同等。3.已登記,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申請,並提供真實材料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本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數額為上壹年度參保繳費職工上壹工作日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需要註意的是,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者因違法違規被辭退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沒有交夠保險年限的失業人員有什麽補救措施嗎?江陰的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和繳費超過壹定期限且最低年繳費12個月時,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因為某些原因不能交夠保險期,或者不能按時繳納保險費,可以咨詢當地社保所,了解相關政策,是否符合其他減免標準。
失業保險是壹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需要註意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也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和標準。有相關問題可以咨詢當地社保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實施區域內失業並符合申領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最高金額為本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