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兵是不脫離工作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壹)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禦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與搶險救災。?
第四十條
民兵組織分為基幹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幹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幹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訓練選拔參加軍事訓練或者有專業技術特長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幹民兵可以從某壹地區的若幹單位中挑選人員。普通民兵組織按照地區或者單位,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幹民兵組織的公民組織。
參考資料: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