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還包括特殊普通合夥。
(1).普通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沒有上限)。
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和50個以下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至少有1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變為普通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