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1)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建築幕墻安裝施工;
(8)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2.法律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險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險項目範圍。
二、危險項目的驗收人員有哪些?
1、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2、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
3、相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