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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酒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明確規定醉酒犯罪,從法律上應當負全部刑事責任。

同時,對這四種勸酒行為也有立法規定——

比如強迫勸酒,勸對方喝酒明知不能喝,沒有安全護送醉酒者,酒後沒有勸阻其開車導致車禍。同桌酒友的這四種行為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下四種情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同飲者和飲酒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 1強迫性勸說

在喝酒的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對方喝酒的意圖,比如用“不喝不行,不喝看不起我,不喝不是兄弟”之類的話刺激對方喝酒;

0 2勸對方喝,即使他知道自己不能喝。

比如,明知對方對酒精過敏、身體不適或服用頭孢菌素後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相關疾病;

未能安全護送醉漢。

如果飲酒者神誌不清,情緒失控,同飲酒者應安全地將醉酒者送至醫院、家中或其親屬處,以便醉酒者得到照顧;

0 4飲酒者未勸阻其酒後駕車。

壹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飲酒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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