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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現行徐州10工傷賠償標準,具體為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本人7個月工資的傷殘津貼;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8.勞動終止或者解除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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