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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的工資是計件工資制,但是計件工資分為;月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可以嗎?

問:我單位的工資是計件工資制,但是計件工資分為;月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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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三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應以勞動者實際工資為準。計算當地市級最低基本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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