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和被處罰人所在的機關、單位,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告。監察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根據被處罰人的具體身份,書面告知有關機關和單位。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任免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