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查閱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相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