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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終止條件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當承擔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3.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風險增加的情況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也可以考慮其承保能力解除合同;4.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沒有其他約定,被保險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中止後兩年內,雙方未能就保險合同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需要註意的是,當撤銷權能夠行使的原因發生時,撤銷權的效力並不自然發生,而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合同的效力才會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交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保證金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七)未按規定報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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