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不履行合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屬於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