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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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想結束就能結束的,想離開就能離開。現在已經有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無疑給夫妻雙方提供了壹個反思的機會,也是壹個很好的警示。當初結婚太草率了,現在離婚應該更難,這樣下次面對婚姻可能會更謹慎。
離婚冷靜期可以促進男女的轉變,也可以維護婚姻的莊嚴,所以降低離婚率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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