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崗位津貼是指為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設立的津貼。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實行工齡津貼制度。加班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是指員工所在崗位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員工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組成,應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2.根據績效考核而浮動的績效工資不能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但屬於每月固定金額的,也應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