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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與兒童相關的法律條款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但是,他或她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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