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各類標準:
(1)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含武進區)執行省壹等標準1630元/月;金壇市、溧陽市城區執行省二類標準1460元/月。
(2)調整後的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壹級標準14.5元/小時;金壇市、溧陽市城區執行省二類標準12.5元/小時。
企業支付給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儉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應當按小時支付,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內容:
加班費;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剔除上述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納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三。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4 11+0起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在發布後10日內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