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法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關系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理解差異很大。有人認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也叫行政法主體,或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有人認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還包括監督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法主體是指受行政法規範調整,享有行政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學術界之所以對同壹個概念存在這樣的分歧,主要是由於他們的視角不同。後者的特點是強調對行政法律關系的監督以及這種關系中的監督主體。雖然沒有跳出“行政法律關系”的範疇,與前者沒有本質區別,但從表述的角度來看更加清晰全面,尤其是在討論“行政主體”的概念時,采用後者的觀點更有利於把握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簡言之,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特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