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學生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學生與學校、學生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生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學生與學校、學生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該條中,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的義務明確規定為“教育、管理和保護”,但沒有明確規定為監護責任。

另外,監護屬於親權的範疇,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系而形成的。它是壹項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轉讓。

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壹種具有壹定行政權力的行為,以保證正常的教育秩序,不同於監護責任。學校作為公益機構,承擔的是社會義務,也就是說,學校承擔的義務是公法意義上的義務,而不是私法意義上的義務。

但學校的本質是教育培養學生,不是行使公權力,也不承擔《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賠償責任。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是壹種法定的管理責任,而不是民法上所說的監護責任。

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構成民法上的侵權損害之債。

  • 上一篇: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吧?
  • 下一篇:簽完拆遷合同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