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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第224條

法律第二百二十四條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

而且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獎勵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擴展數據:

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量刑標準

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必要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百度百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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