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隱匿財產、惡意清償債務、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關閉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毀棄或者篡改賬目、職工花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與勞動報酬有關的資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原因,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嚴重管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未支付,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