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與供應商核對合同協議,確認是否有交易。
第二:查看商品和服務進出企業的憑證,確認交易是否真實。
第三,檢查簽發票據的內部審批流程,確認審批是否完整。
第四:必要時盤點庫存商品,確認商品是否入庫。
第五,查看企業銀行存款明細賬,提取銀行回單,確認供應商近期是否有相同或相近金額。
第六,查看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往來賬簿,包括預付賬款、應付賬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提取原始憑證,足以判斷資金回籠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