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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後可以恢復執行嗎?

取消執行後,無法恢復執行。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兩年的,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取消執行申請的步驟如下:

1,執行依據沒有支付內容或支付內容不明確;

2、實施申請內容與實施依據內容不符的情況;

3、法律文書未生效;

4.本院多次立案。

綜上所述,執行申請人撰寫撤銷執行申請書,然後提交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根據申請人意見終止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25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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