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兩年的,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取消執行申請的步驟如下:
1,執行依據沒有支付內容或支付內容不明確;
2、實施申請內容與實施依據內容不符的情況;
3、法律文書未生效;
4.本院多次立案。
綜上所述,執行申請人撰寫撤銷執行申請書,然後提交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根據申請人意見終止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25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