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停車位屬於小區物業管理,業主* * *在馬路上有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276條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次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地面停車費是否合理?
1.規劃設計中規定的專用停車位,包括地上專用停車位和地下車庫。這部分是產權人的專屬部分,按照法律規定,產權人可以隨意處置。產權人是開發商,可以按照物價局的規定收費。
2.公共* * *區域的臨時停車位歸全體業主* * *所有,收費與否,收多少由全體業主決定。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其實是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公共收益,除了服務成本和合理利潤之外的其余部分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