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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精神文明獎的依據

法律分析

精神文明獎,顧名思義,是單位職工被授予“精神文明單位”後所享受的壹種物質獎勵。精神文明獎通常在年底和年終獎等福利壹起統壹發放。而且精神文明獎分國家、省、區縣評價標準,每壹級的評價都有壹定差距。而且精神文明獎可以授予榮譽稱號、物質獎勵和近獎。總之覆蓋面很廣。事實上,精神文明獎在過去並不包含在年終獎中。後來因為不同地區會發不同級別的獎,就逐漸演變成年終獎了。

各地精神文明獎勵的範圍、形式和標準各不相同。有的人會得到這個獎,有的人會錯過。在壹些地方,只有政黨和機關的公務員才能享受精神文明獎。有的地方會獎勵給行政編制管理的職工,有的地方會獎勵給編制內的事業單位。裁決的範圍非常復雜。授予精神文明獎的標準也沒有使用。最常見的方式是以年終獎來發放。有的地方會按照月工資標準發放,有的單位規定了發放金額,就按照金額發放。

法律依據

精神文明獎頒發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精神文明獎是指在創建市級、省級和國家級文明單位活動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頒發的專項精神文明獎金。

第三條精神文明獎的授予範圍:本院在職幹部職工。

第四條授予精神文明獎的基本條件如下:

1,能嚴格遵守單位日常工作紀律;

2、能模範執行本市精神文明建設管理規定和其他管理法規;

3、能積極參加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其他重要活動;

4.能夠按時完成精神文明創建任務;

5.能圓滿完成自己工作任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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