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降級撤職,24個月。
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
第五十九條受到開除以外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次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處分決定機關應當解除處分,並書面通知其。
處分解除後,晉升的工資等級、職級、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或者職務。
1.被給予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級別。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但不能確定為優秀。
2、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不僅不能晉升職務、級別,也不能晉升工資等級。受處分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但順序不定。
3、被免職的,應降低職務級別確定職務,並根據新的職務確定相應級別。受處分期間,不僅不能晉升職務、級別,也不能晉升工資等級。受處分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但順序不定。
4.如果被辭退,有兩種法律後果。壹是從處分生效之日起,終止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再是公務員,不再負責行使國家權力和執行國家公務,也不享有公務員的壹切權利,退出公務員制度。第二,不得重新錄用為公務員。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有:
(1)警告;
(2)箭頭;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