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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不回復默認法律效力。

視具體合同內容而定,雙方之前是否有過合作,可能要根據交易習慣來判斷。合同也分為必要形式和不必要形式,有些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是單方合同不能約定的。

資料擴展: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和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要解決的問題不壹樣,寫信的目的也不壹樣。預防和制止某些行為的發生和延續;敦促履行義務;有權公布某壹事實或權利的;在商務談判中,律師函也可以用來澄清事實。每個人都會下意識地將信中提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和法律進行比較,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甚至做出法律風險估計。這種引導性和威懾力是普通商務信函所達不到的。

律師函的作用

1.調查核實律師在日常業務中,經常會發現當事人準備起訴但證據不足。這些情況有的可以發律師函解決。

2.和解。

3.解除合同的通知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基於合同法第93、94、96條的規定。通知到達時告知對方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應當註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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