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隊是公共關系部直接指揮管理的隊伍,主要用於社會聯防巡邏。其職能和裝備介於現在的保安和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其基本的執法權力。輔警將配備警棍等基本警用裝備。輔警主要來自當地市民,義務輔警是業余時間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市民。另壹種是半職業化輔警,使輔警以合同制的形式成為壹種新的職業。警務合作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群防群治隊伍,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從機構性質來說,雖然聯警隊屬於財政補貼的機構,但並不是壹級授權聯防隊。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涉及到依法需要完成的任務,只能由隊伍中的警察來完成,警察配合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從法律上講,警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這種權利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沒有區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警協制度並沒有突破聯防隊(產業矯正隊)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法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是不得停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