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應當向刑事自訴案件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提交刑事自訴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訴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本解釋第壹條的規定;
(二)受本院管轄;
③被害人講述;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第261條
刑事自訴應當在提起自訴時提交;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書。
第263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