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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撤銷權的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典規定的撤銷權、法律規定的撤銷權以及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的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法律分析

撤銷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是附於債權之上的壹種圖示性權利;撤銷權是壹項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沒有直接的支配權,只是請求債務人付款,債務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致使作為債權擔保的負債財產不當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債務人與他人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負債財產,保障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撤銷權的行使必須訴諸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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